乐市民政复〔2016〕10 号
李松原、李星、蒲熊飞等:
你们关于成立“乐山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准予成立登记。业务指导部门为乐山市旅体委。协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我局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到我局接受年度检查;创造条件建立党组织,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有关部门和同级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局备案。
此复。
乐山市民政局
2016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