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2020-03-09 14:06 来源: 市残联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对广大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要重视残疾人健康,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对全面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进一步改善我市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主要内容

文件分为总体要求、救助对象、救助内容和标准、救助流程、机构管理、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等7个部分,进一步推动建立和完善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一)救助对象及条件。

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乐山市户籍;经济困难家庭;持有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有康复需求且经专业医疗康复机构明确诊断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的014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少年和孤独症儿童。

有康复需求的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都能申请康复救助。其中,经济困难家庭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以及因受灾、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疾病、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就业困难、失地农民、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来源等原因造成的经济困难家庭。

(二)救助内容。

——手术。为残疾儿童实施畸形矫治手术、脑瘫手术、人工耳蜗植入术,以及其他具有手术适应症的康复手术。

——康复训练。为残疾儿童提供视力、听力言语、脑瘫、智力、孤独症、肢体矫治术后等康复训练。

——辅具适配。为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助听器、矫形器、假肢、轮椅、助行器等基本康复辅助器具。

(三)救助标准。

——康复手术。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手术的,每名不超过3万元/年。

——康复训练。开展康复训练的,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

——辅具适配。基本辅助器具适配不超过0.5万元/人、助听器不超过1万元/人、普及型假肢安装每具不超过1万元/人;人工耳蜗不超过6万元/人。

(四)申请程序。

1.对象申请。残疾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或通过“开放量服”自助业务办理进行申请)。

2.对象审核。县(市、区)残联负责救助对象的审核、认定。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一户多残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3.救助服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按程序办理康复救助手续后,到市内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康复训练以机构训练为主,社区、家庭康复为辅,每年在机构训练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

(五)资金来源。

市、县两级财政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根据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安排兜底保障资金。

(六)部门职责。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残联、财政、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人社、扶贫、医保、市场监管等部门明确了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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