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有关措施》

2026-02-11 16:48 来源: 市公积金中心

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有关措施的通知》,更好满足居民住房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时贯彻省委、省政府健全“一老一小”服务体系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体系,对加大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增进民生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24年9月,市公积金管委会印发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措施》(乐住公委〔2024〕1号),阶段性实施“又提又贷”“商转公”“代际互助”“贷款额度核定与缴存时间系数和账户余额脱钩”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取消省内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限制,提高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标准,降低购房首付款比例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为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市公积金管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出台我市加大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有关措施。

二、政策措施概述

本次出台的政策措施共4项,分别是:

1.提高多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2.差异化实施阶段性贷款保证金。

3.延长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时间。

4.明确灵缴人员贷款政策支持范围。

三、政策解读

(一)提高多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政策原文:对于多子女家庭,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提升后,单缴存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度为80万元,双缴存职工为90万元,最终贷款金额以审批金额为准。

政策解读:

原政策: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多孩的家庭,申请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申请人及配偶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解读:贷款最高额度在原基础上各提高10万元。

(二)差异化实施阶段性贷款保证金。

政策原文: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评定为A(优)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期间,实行信用担保制度,不再收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保函)。已收取的保证金(保函)按原有政策执行。

政策解读:

原政策:担保方式: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预留资金、共管账户、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担保金额:以一个项目合作协议为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阶段性担保金额以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3%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解读:为进一步落实企业纾困减负政策,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对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评定为A(优)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承担阶段性担保方面实施信用担保制度,不再缴存阶段性担保保证金。已缴存的保证金(保函)按原政策执行。

(三)继续实施部分阶段性支持政策。

政策原文:继续实施“又提又贷”“商转公”“代际互助”“贷款额度核定与缴存时间系数和账户余额脱钩”四项阶段性支持政策,当个贷率达到90%时暂停实施。

解读:“代际互助”“贷款额度核定与缴存时间系数和账户余额脱钩”政策实施时间至2025年12月31日。为进一步减轻青年人购房首付压力、商贷购房人群还款负担,满足职工购房需求,继续实施“又提又贷”“商转公”“代际互助”“贷款额度核定与缴存时间系数和账户余额脱钩”四项阶段性政策,期间当个贷率得到90%时暂停实施。

(四)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范围。

政策原文: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适用“又提又贷”“商转公”“代际互助”“首付款直付”等单位缴存职工贷款支持政策,不适用“贷款额度核定与缴存时间系数和账户余额暂时脱钩”政策。

解读:2025年5月,我市实施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已实现“愿缴能缴”。此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使用政策,包括“又提又贷”“商转公”“代际互助”“首付款直付”等。值得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采用灵活的缴存方式,和单位在职职工应当按月足额缴存方式存在较大差异,且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规律性也差,为进一步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灵活就业人员贷款不适用“贷款额度核定与缴存时间系数和账户余额暂时脱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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