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8551798/2020-00038
  • 公文种类: 通知
  • 发布机构: 市经济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2019-01-30
  • 发布日期: 2019-01-31
  • 文  号: 乐市经信〔2019〕6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局、高新区科经局:

  现将《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业行业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9年1月30日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精神,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现结合工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失信惩戒机制,实现企业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推动工业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惩戒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工业行业(领域)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的;

  (八)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三、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对象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四、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信息的采集、审核和报送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存在纳入联合惩戒管理和“黑名单”管理的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附件1)上报至市经信委,市经信委审核意见后报市安监局。各级经信部门应将相关证据资料做好存档。发现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县(市、区)经信部门(以下简称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提前向拟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下发书面告知书(附件2),企业在收到告知书之后可以陈述、申辩。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企业可向信用信息采集部门的上级经信部门提出申诉,上级经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复核审查。

  五、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的管理期限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信用信息采集部门提出移出书面申请(附件3),信用信息采集部门作出同意移出的初审意见后,逐级上报至市经信委审核验收,市经信委审核验收后报市安监局按程序移出。

  六、联合惩戒的实施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和国务院、四川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按照“谁监管、谁处罚、谁负责”的原则,对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对象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要把被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对象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重查处。

  七、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抓手,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本地区工业行业(领域)企业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要抓实抓细,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确保实施联合惩戒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措施取得实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主办单位: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乐山市数据局
政务新媒体矩阵
乐山发布
Baidu
map